2019年,財政部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租賃會計準則進行了重新編寫,2020年的CPA會計教材全部依據(jù)新準則進行了更新,根據(jù)CPA考試逢新必考的原則,這也給我們考試劃出了重點。好了,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一下新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定義以及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
這是對債務重組全新的解釋,和老準則明顯不一樣的是,不再區(qū)分債權人是否做出讓步,減免債權的判斷。

債務重組的方式
1、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2、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會計處理體現(xiàn)為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實務中,有些債務重組名義上采用“債轉股”的方式,但同時附加相關條款,如約定債務人在未來某個時點有義務以某一金額回購股權,或債權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強制分紅等,對債務人,這些“股權”可能并不是根據(jù)《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從而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債權人和債務人還能協(xié)商以一項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復合金融工具替換原債權債務,這類交易也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
3、修改其他條款。除(1)和(2)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4、組合方式。組合方式,是采用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修改其他條款三種方式中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以機器設備清償部分債務,將另一部分債務轉為權益工具,調減剩余債務的本金,但利率和還款期限不變;再如,債務人以現(xiàn)金清償部分債務,同時將剩余債務展期等。
好了,以上就是新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定義以及債務重組的方式。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在即,同學們抓緊時間來鴻天教育網(www.soundtrackspeechtherapy.com )會計訓練營,和小伙伴們一起共同努力,不負韶華。